案例
江某与男友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生育一子后,得知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不能领取生育保险津贴时,便通过办假证的方式,伪造结婚证、篡改儿子的出生证明,谎报为“计划内生育”,领到了7.5万元生育保险金。岂料,近日,两人不仅被法院判令追缴非法所得,还被判处刑罚、处以罚金。请问:不管员工是合法生育还是非法生育,都意味着生育的事实客观存在,按理都应当给予生育保险待遇,怎么就构成犯罪了呢?
评析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一方面,非法生育不能享受生育津贴。虽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但这并不等于只要生育的存在,不管是否违反法律、法规,都一概享有生育津贴,因为《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中已明确指出:“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也就是说,生育津贴的获取,必须以合法生育为前提。另一方面,骗取生育津贴可以给予刑事追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中明确指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则已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江某与男友骗取的生育保险金7.5万元,明显因属数额巨大而罪责难逃。(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