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本案是查处用人单位是否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时加班)的案例,焦点是对于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如何认定是否存在超时加班的问题。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该单位深入调查取证,最后查实其不存在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2016年1月初,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王某举报,反映某番茄制品公司涉嫌存在超时加班的行为,称该公司加工车间在2015年7月至12月期间,员工平均每月工作时间长达260小时。
监察员根据举报线索对番茄制品公司实施监察,该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非常配合,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书》要求提供了公司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工资发放册、考勤登记表、劳动合同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批件等材料。从其提供的材料反映,该公司加工车间批准实行以年度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据该公司介绍,其加工车间每年在7、8、9、10、11、12月为生产旺季,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休息1天;另外6个月是淡季,加工车间员工则在此期间平均每周工作1.5天(平均每月6天),每天工作6小时,且公司按月发放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进一步了解实际情况,监察员来到加工车间工作现场,对该车间工作人员及一线职工共12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未发现本案有其他隐情,公司介绍的情况基本属实。
通过调阅该公司考勤记录,可以计算出加工车间员工的全年实际总工作时间:旺季的6个月共约26周,这6个月的工作时间为10小时×6天×26周=1560小时;其余6个月的工作时间为每月工作36小时(6天每天工作6小时)×6个月=216小时;故加工车间实际全年总工作时间为1560小时+216小时=1776小时,并没有超过全年标准工作时间(250天×8小时=2000小时),可见该公司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上并没有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
因此,该公司加工车间在执行工时制度有关规定方面不存在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时向王某进行政策解释,王某表示接受。
案件评析
在劳动保障监察实践中,我们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比较熟悉。因此,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重视调查取证,提高取证技巧,并能够对各种线索、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从中获取与案件相关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最终认定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承办本案的监察员根据举报线索,能够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锲而不舍地开展调查取证,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一、深入调查,了解实情
超时加班是当前一切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首先要了解用人单位的生产性质、经营方式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照检查单位的落实情况。本案较为典型,劳动者对相关政策不熟悉,认为单位安排的加班行为违法,这在劳动保障监察实践中也比较常见。监察员从举报人反映的加工车间入手,注重对已掌握材料和情况的综合分析,并将对劳动者的询问情况与单位陈述进行比对,厘清事实,最终查实单位并未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况。
二、掌握政策,依法行政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该番茄制品公司加工车间已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实行了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工作时间应当以全年为单位综合计算。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该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因此,只要职工全年总实际工作时间(忙季工作时间与淡季工作时间之和)不高于全年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就视为没有安排加班;如高于全年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加班时间,加班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若超过432小时(36小时/月×12月),则构成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正是由于承办监察员吃透了有关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政策规定,才能做到依法行政,使相关法律政策的执行落实到位。
法律链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第七条规定: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第一条 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