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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7-07-27 09: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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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只是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效力,对员工的工龄计算不产生任何影响。

  【案例】

  胡某于2000年12月被招聘至A公司担任项目经理一职,约定月薪为3000元。2012年,A公司更名为B公司,并与胡某签订劳动合同,未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岗位仍为项目经理,工资为5000元∕月。自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由于公司账户冻结,未发放工资。胡某认为自己2000年12月就到A公司工作,经济补偿年限应从2000年12月起计算。B公司认为A公司的工作年限不能由B公司承担,且B公司与胡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应支付B公司成立以来的经济补偿。双方为此产生争议,胡某当即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审理后认为,A公司于2000年12月以前成立,但其实质上2012年仅对原A公司名称进行了变更(变了个脸),未对劳动关系当事人产生劳动权利义务的变更。B公司与胡某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延续。据此,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支持了胡某的请求。

  【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只是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效力,对员工的工龄计算不产生任何影响。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5条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若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余某的工龄应从其入职A公司的时间起计算至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时止。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