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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7-07-27 09: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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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2015年10月,某销售公司小刘因业绩差被公司负责人张某“训话”后一时冲动,未办理任何手续直接离开工作岗位且连续5天未上班,张某以为小刘系不能适应公司而“自离”了,所以在小刘走后的第5天未履行任何程序即向公司全体员工下发通知宣布解除与小刘的劳动关系。当天,小刘从同事处得知这一消息后随即返回公司要求继续工作,但张某以小刘自离为由不予同意。一个月后,该公司收到了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的答辩通知,原来小刘以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为由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案件处理结果】当地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该公司解除与小刘劳动关系的行为未履行正当程序,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决公司败诉。

  【案例评析】用人单位遇到员工“自行离职”甚至不打招呼就不再返岗工作时应当如何应对以避免法律风险呢?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有一套正确的管理制度,依靠规章制度管理员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员工的劳动关系解除权,但对于何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未作界定,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需要、行业通行做法等情况,通过召开员工大会在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进行定义,如不少企业都制定有“员工旷工三天以上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等规定;其次,及时通过短信、向其家庭住址邮寄书面通知等形式通知员工限时返岗,并保存好相关记录;最后,如员工逾期未返岗,可以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并将处理通知以书面形式直接或邮寄给劳动者。本案中,如果该销售公司制定有员工离职管理制度,并且依据制度以小刘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履行了上述程序,将可避免经济损失。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