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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7-05-26 11: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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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描述

  2016年12月4日,卢某、王某二人在某县民族广场外墙花岗岩工程,做工期间因工资问题与雇主发生纠纷,并到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调解,劳动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用工方同意付清卢某、王某二人工资,条件为在支付部分工资后,剩余4000元(每人2000元)工资押在劳动监察大队临时负责人朱某处,一周后在付给两位农民工。2013年12月4日晚,劳动监察大队朱某、李某该笔钱提前给卢某(王某已离开某县),并收取了卢某、王某二人600元好处费,朱某、王某每人分得300元。后被该两名农民工投诉,事情暴露后,经县纪委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责令朱某、李某立即于2013年12月6日在农业银行向县财政上交了该笔不正当好处费。

  某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朱某、李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担任行政执法工作,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执法犯法,违反了工作纪律及相关规定。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县人社局2014年4月14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朱某、李某二人行政警告处分,调离工作岗位。

  案例分析

  劳动监察员肩负着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执法为民,化解处理劳资纠纷等案件,为民情缨办实事,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及社会稳定。该案的发生正值全国上下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两名劳动监察员法纪意识淡薄、服务意识淡化,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国家公职人员,本应该认真履好职、依法办好事,公正公平地对待劳资双方当事人,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处理劳动争议、化解劳资纠纷,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然而朱某和李某私欲膨胀、目无法纪,将群众利益抛之脑后,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向群众收取血汗钱、好处费。严重地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社会影响较坏。

  在本案中出现的问题,给人以启示和警醒:一是自觉防范廉政风险。在工作中,不注重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不严于律己的人,不管在什么岗位,从事何种工作,都会有较高的风险。两名劳动监察员廉政意识淡薄,处于执法工作的重要岗位上,本应该主动加强执法业务学习和自身党风廉政方面素质提升,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严格管理约束好自己,谨言慎行,真正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民讨薪解忧办实事,化解劳动信访矛盾,然而,仅为了区区300元好处费犯下错误,失民心、丢责任、损形象,严重损毁政府的公信力。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刻不容缓。两名劳动监察员党风廉政教育知识严重匮乏,为人民服务意识及履行好自身工作职责的敬业、公仆服务思想不牢固,且缺乏抵御金钱诱惑的能力,作为主管部门的某县人社局内部廉政教育力度亟待提高,局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对廉政风险较大岗位的年轻干部职工开展党风廉政警示教育,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际,大力开展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教育,筑牢干部职工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和法纪防线。三是用好制度管人管事管权。县人社局内部监管方面存在问题,劳动监察大队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暂管农民工工资时,应建立至少由分管领导把关、财务室保管资金的收发审批制度,单纯交由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决定,权力过于集中,工作随意性较大,应充分发挥局领导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制度作用。“应当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面。”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