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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6-09-01 12: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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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德勇

  结了婚却不对外宣称自己“已婚”身份,近年来都市里出现越来越多的此类隐婚族。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老板得知员工隐瞒了已婚事实,以违反诚信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案例的与日增多。近日,李女士就遇到了此类事情,她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女员工瞒婚被辞退

  李女士于2014 年5 月入职某公司,担任软件系统开发工程师,双方签了3 年的劳动合同,李女士入职时填写的应聘登记表显示,其婚姻状况为未婚。2014年12 月6 日,李女士经超声检查诊断孕周12 周4 天。2015 年1 月10 日,该公司向她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写明“公司近期发现,你向公司提供了虚假的个人信息,隐瞒了已婚的事实,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自2015 年1 月11 日起,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

  公司对李女士表示,公司提供的入职须知写着,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而李女士对该须知真实性并未持异议。同时,李女士结婚证显示其于2014 年1 月4 日登记结婚。

  经协商未果后,李女士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请求撤销解除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婚否不影响工作

  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公司主张李女士在入职时就婚姻状态提供了虚假的个人信息,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且违反了公司的规章管理制度,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仲裁委认为,虽然李女士在应聘登记表中填写了“ 未婚”,隐瞒了其真实的婚姻状态,但是李女士在公司应聘及担任的是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李女士的婚姻状态并非其从事该职位的实质要件或基本技能条件,其已婚与否并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也不影响其与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李女士虽未如实陈述其婚姻状况,但如前所述,其婚姻状态并非其从事职位的实质要件或基本技能条件。故其行为并不构成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公司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应予撤销,双方应继续履行涉案劳动合同。

  观点:歧视女性要不得

  表面上看,本案是一起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争议,实质上是用人单位对女性劳动者歧视性解雇引发的纠纷。我国宪法规定婚姻自由,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不愿意招聘未婚女性,或者说没有生孩子的已婚女性,是因为用人单位担心为女性员工休产假支付全额工资,导致职场出现许多隐婚族。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隐婚而解除劳动关系,隐婚没有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用隐婚作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就要为自己的违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付出违法成本。另外,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和《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均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所设定的“女性未婚”条件系违法行为,属于无效条件,劳动者的虚假说明不构成欺诈,公司无权以劳动者存在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的,应当判令继续履行,以维护弱势女性群体的劳动权益。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