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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6-09-01 12: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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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斌
    快递员按件计酬,是否能享受加班酬劳?这一酬劳该如何支付?近日,随着南宁市7 名快递员讨薪案的尘埃落定,这一职业争议最终画上了句号。快递员:难忍“不公”辞职起诉2013 年1 月,28 岁的曾某到南宁腾达融联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腾达公司)应聘配送员,并交了3 000 元保证金,但公司并未跟曾某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了一份《配送合作协议》。直到2014 年3 月,曾某发现这份工作不仅一直全年无休,常年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加班,而且公司从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甚至连与他签订的《配送合作协议》,其中条款也只保证了公司方的利益。天天风里来雨里去、每月却只拿着2 000 多元工资的曾某,越想越觉得气不过,遂决定辞去这份工作。
    2014 年4 月,曾某提出劳动仲裁,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3 000 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 839 元、117日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共1.9 万余元、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 207 元,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造成的双倍工资差额2.2万元,以及索赔失业金损失5 040 元。一审:公司应为员工加班“埋单”此后,劳动仲裁部门仅支持了曾某申请的工资差额2 100 多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 000 元以及失业金损失5 040 元。曾某遂将该公司诉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曾某是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辞职,公司按规定应向曾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曾某主张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并提供了大量的送货记录单据。经法院勘验,已证实该公司配送员除大年三十至正月初四为休息日外,其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均须送货。本案中,曾某在休息日共加班117 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8日,公司均应当向曾某支付加班费。
    对曾某主张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虽然公司方辩称双方签订的《配送合作协议》即为劳动合同,但法院认为该协议并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向曾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一审法院由此判决公司除向曾某返还保证金3 000 元外,还要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 000 元、休息日工资报酬1.9 万余元、法定休假日工资2 207 元、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 万元,以及失业保险金损失5 040元。
    二审:快递公司应申请综合工时制此后,公司方因不服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中院认为,快递员行业工作性质较为特殊,依照社会经验,用人单位确实难以对快递员进行日常考勤与常规管理,而一般都是由快递员每天领取货物后,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劳动酬劳与快递员送货量挂钩。
    对于这种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申请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工时制。否则即使该行业工作性质特殊,也应按劳动法规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对超出工作时间的,应计为加班时间,而参照《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周六或周日应为一般意义上的法定休息日。
    另外,中院认为,本案中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配送合作协议》的形式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这会使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将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复杂化。
    因此,除了因一审判决中休息日加班工资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金额计算有误,中院予以纠正外,其余均维持原判。即公司方应支付给曾某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应变更为4 543 余元,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变更为1 242 余元。
    律师:快递公司施行综合工时制不足一成与曾某一同起诉该公司的,还有6 名他曾经的同事,涉及多项补偿共计31 万余元。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后,南宁市江南区法院通过强制扣划存款,使快递公司主动与劳动者达成和解,最终为7 名快递员要回了31 万余元的血汗钱。对于目前快递行业的用工方式不规范问题,这7起官司的代理律师,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礼艳谈了自己的看法。
    胡律师说:“在按照标准工时制用工时,延时、双休日加班都是不合理的,而本案中的快递公司甚至还试图用《配送协议》来掩盖双方的劳动关系。”
    胡律师认为,根据快递行业工作的特殊性,就不应当按标准工时制来计算,而应当像护士、机师及飞行员这一类的职业,按综合工时制计算工资,例如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 小时。但据胡律师的了解,改变工时制需用人单位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而目前南宁快递行业施行综合工时制的不足一成,因此这方面仍有待完善。
    胡律师说,令人欣慰的是,目前本案中的腾达公司已经在改变用工方式。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