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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5-07-30 09:25:00
  • 来源:
  • 作者:周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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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吉林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检查计划。
  一、检查目的
  通过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工时制度相关规定,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检查对象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
  三、检查内容
  1. 审批手续: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实际实行的岗位、人员与审批内容是否一致。
  2. 工时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方面,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确保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企业是否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方面,查看企业是否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且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是否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是否按规定支付报酬。
  3. 职工权益保障:查阅企业是否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工资支付方面,查看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工资是否按照本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四、检查方式
  1. 书面检查:要求企业提供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文件、工时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职工意见征求记录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 现场检查: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企业的工作安排、员工工作状态、休息场所设置等情况,与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交流,核实相关信息。
  3. 调查询问:对企业相关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职工代表等进行调查询问,了解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际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检查时间及频次
  1. 检查时间:每年5月1日-10月31日之间。
  2. 检查频次:每年检查1次,每次检查抽取20%的经批准企业。 
  六、检查人员安排
  成立专门的行政检查小组,成员包括劳动关系领域专家、劳动监察执法人员等,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分工,确保检查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七、检查结果处理
  1. 合规企业:对于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企业,记录检查结果,给予肯定和鼓励,并纳入诚信企业名单,适当减少后续检查频次。
  2. 不合规企业: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指导企业全面梳理相关岗位,明确岗位名称,科学划定岗位职责,准确把握岗位特点,并认真依法履行内部民主程序。
  3. 职工权益受损:如发现企业存在侵害职工休息休假权利、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企业立即纠正,并依法支付职工应得的报酬和赔偿;职工与企业发生争议的,引导双方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
  八、工作要求
  1. 严格执法: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检查程序开展工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 廉洁自律:遵守廉洁纪律,不得接受企业的礼品、宴请等,保持公正廉洁的执法形象。
  3. 宣传引导:在检查过程中,积极向企业宣传特殊工时制度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企业依法用工意识,引导企业自觉遵守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吉林省人社厅_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