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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9-05-30 15: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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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俊岩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降低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改革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降低社保费率。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明确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政策。

  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需要、基金支撑能力、企业发展负担等实际情况,将国家政策用好、用足,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按照国家规定,我们与财政厅、医保局、税务局共同拟定了我省降费率实施办法,降低费率方案实施后将使我省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一是从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20%一次性下调降至16%,实现我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实质性下降,提升我省企业竞争力,激发市场活力。

  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缴纳比例之和为1%的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是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从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下步我省降费率方案印发后,我们将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抓快推进落实政策,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为我省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范晔 0431-88690632)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