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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9-05-30 15: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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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公开】

九三学社吉林省委:

  贵单位在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人才管理工作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制度问题

  岗位管理制度、聘用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是包括公立医院在内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三项基本制度。在近年来我省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过程中,省人社厅积极会同省卫生健康部门,认真研究完善公立医院三项基本人事管理制度,陆续出台一系列文件,收到了初步成效。特别是2018年12月,省政府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以基层公立医院为重点,制定出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57号),从多项极具含金量的政策创新和突破,不断完善公立医院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拓宽公立医院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缓解评聘矛盾,走在了全国前列。

  (一)完善岗位管理政策。

  1.较大幅度提高基层医疗机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将县(市)级公立医院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由1∶10∶50∶39调整为3∶16∶50∶31,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由10∶35∶55调整为14∶50∶36。

  2.允许乡镇、社区基层医疗机构设置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规定岗位总量超过60个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1个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3.建立基层医疗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统筹使用制度。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可根据所辖各乡镇、社区基层医疗机构核定的岗位总量及实际聘用数额情况,在各乡镇、社区基层医疗机构间统筹调剂使用高级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充分发挥高级岗位使用效能。在此基础上,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可按本地区乡镇、社区基层医疗机构高级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总量8%的增核比例作为机动岗位,在乡镇、社区基层医疗机构范围内统筹使用,重点向贫困和艰苦边远乡镇倾斜。

  4.实施鼓励人才向基层流动的岗位设置倾斜政策。鼓励上级医疗机构高级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对基层医疗机构招聘、引进的中、高级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才,通过统筹使用岗位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增设相应级别临时岗位超岗聘用,逐步过渡消化。

  (二)完善聘用制度。

  1.加强聘用管理。要求各地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基层医疗机构和受聘人员相关的权利、义务,实行聘期管理,聘期一般为3至5年。基层医疗机构享受职称倾斜政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取得资格后须在基层服务满5年后,方可向非基层医疗机构流动。

  2.探索高级职称医生延退聘用制度。规定对基层医疗机构聘任的高级职称的医生,达到退休年龄,确因工作需要延退的,不占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延退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鼓励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医生到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薪酬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个人协商确定。

  (三)完善公开招聘工作

  1.指导各地科学制定招聘条件。针对一些地方招聘条件设置不够科学的现象,2016年,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在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放活事业单位人才交流的意见(试行)》(吉人社联字〔2016〕45号)中明确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医护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可以合理设置年龄、学历、专业、户籍等招聘条件。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年龄方面,招聘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以放宽到40周岁以下,招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放宽;学历方面,招聘乡镇卫生人员,学历最低可以到高中、中专(含技工学校),但不得突破行业职业准入对学历的要求;专业方面,可以适当放宽专业要求;户籍方面,可以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本县、本市或者周边县市户籍人员(或者生源)招聘。

  2.灵活确定招聘形式。针对各地容易出现的招聘形式简单固化问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16号)和我省医改相关文件明确提出,各地人社、卫生健康部门应采取灵活方式招聘卫生人才,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一是招聘时间上,可以随时组织卫生人才招聘。二是对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或急需紧缺卫生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开辟引进人才的“绿色通道”。三是本地招不到的卫生人才,可以到外地相关院校开展“走出去”招聘。

  3.不断扩大基层公开招聘自主权。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2018年4月,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26号),向县(市、区)全部下放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组织权限,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均可会同人社部门自主组织本地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招聘工作,各种招聘形式均应充分尊重用人单位自主权。

  二、关于完善公立医院人才评价机制问题

  为建立符合医疗卫生机构特点的人才评价制度,2016年,省人社厅在出台《关于加强全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吉人社办字〔2016〕44号)中提出,包括卫生人才在内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聘机制,引导激励专业技术人才扎根基层一线。2018年,省委、省政府在《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中明确提出,对医疗卫生人才,把会看病、看好病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重点评价其临床实践能力。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评价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2018年,省政府在吉政办发〔2018〕57号文件中又进一步明确提出,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学历要求放宽2年,允许中专学历人员申报正高级职称,对申报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免除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限制条件,论文、科研不再作为硬性要求。

  三、关于完善公立医院收入分配制度问题

  2018年12月,我省印发了《关于印发<吉林省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103号),对公立医院工资总额进行灵活调控并做好内部分配做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充分保障绩效工资总量。医院绩效工资总量应为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后,按照90%的系数提取绩效工资用于人员奖励,其他用于事业发展。

  (二)充分做好绩效工资内部分配。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应充分体现医、护、技、药、管等不同岗位差异,合理拉开收入差距,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等医务人员倾斜,实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三)充分保障高层次人才引进。公立医院对引进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的奖补性支出以及高水平的科研项目等其他奖励性支出,可以设立奖励工资。奖励工资在计算工资总额时单独核定。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卫生健康部门继续指导各地用足用好现有政策,及时开展调查研究,收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研究制定更多优惠政策,努力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引进、培养和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文军 0431-88690915)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