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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9-05-30 1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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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公开】

孙尚勇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合理确定我省社保参保基数的建议》收悉,经商省统计局,对建议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去年底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今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印发,明确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政策,政策的出台确保了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一、关于社平工资的使用

  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按照国家政策就将在岗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参保人员缴费上下限的基数。目前,各省均继续按照国家政策使用统计部门对外公布的数据作为依据确定基数。这个指标的口径,对于缴费能力强、收入水平高的参保群体来说是有益的,确保了退休待遇不降低,但是对于部分收入不稳定的个体参保人员和部分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确实一定程度增加了缴费压力。但从制度设计的长远看,多工作、多缴费、多待遇是制度设计的目标。

  二、明确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需要、基金支撑能力、企业发展负担等实际情况,我们拟定了我省降低费率方案,方案最大化的用足国家政策,确保了我省企业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实质性下降。

  一是从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原来的20%一次性下调降至16%,实现我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实质性下降,提升我省企业竞争力,激发市场活力。

  二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缴纳比例之和为1%的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是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从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我省的方案已经国家批复,从2019年5月1日起实施。下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抓快推进落实政策,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为我省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 范 晔0431-88690632)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