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开】
金兰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吉林省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人员增加编制及人才引进的建议》收悉。结合我厅职责,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遍遇到招人难、留人难问题,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其产生原因比较复杂,既有编制、财政、人事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的问题,也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客观生活条件对卫生人才择业的影响问题。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对策,创新制度,完善措施,努力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引进人才提供服务和保障。
一、关于改进卫生人才招聘制度和办法问题
(一)指导各地科学制定招聘条件。针对一些地方招聘条件设置不够科学的现象,2016年,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在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放活事业单位人才交流的意见(试行)》(吉人社联字〔2016〕45号)中明确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医护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可以合理设置年龄、学历、专业、户籍等招聘条件。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年龄方面,招聘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以放宽到40周岁以下,招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放宽;学历方面,招聘乡镇卫生人员,学历最低可以到高中、中专(含技工学校),但不得突破行业职业准入对学历的要求;专业方面,可以适当放宽专业要求;户籍方面,可以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本县、本市或者周边县市户籍人员(或者生源)招聘。
(二)灵活确定招聘形式。针对各地容易出现的招聘形式简单固化问题,《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16号)和我省医改相关文件明确提出,各地人社、卫生健康部门应采取灵活方式招聘卫生人才,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一是招聘时间上,可以随时组织卫生人才招聘。二是对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或急需紧缺卫生人才,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开辟引进人才的“绿色通道”。三是本地招不到的卫生人才,可以到外地相关院校开展“走出去”招聘,对应届毕业生可采取提前签订协议等方式引进人才。
(三)不断扩大基层公开招聘自主权。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2018年4月,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26号),向县(市、区)全部下放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组织权限,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均可会同人社部门自主组织本地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招聘工作,各种招聘形式均应充分尊重用人单位自主权。其中,采取直接考核或“走出去”招聘方式选拔卫生人才,更要保障好用人单位选人用人的主体地位。
(四)做好贫困县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招聘工作。两年来,省人社、卫生健康部门认真谋划开展贫困县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招聘工作,针对基层卫生人才短缺现状,进一步放宽招聘条件,将年龄放宽到45周岁,学历不做硬性要求。累计为15个贫困县乡镇卫生院招聘近300名急需的全科医生,对基层卫生人员队伍进行了有益补充。
二、关于完善基层卫生人才评价机制问题
(一)不断深化基层卫生人才职称制度改革。为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的人才评价制度,2016年,省人社厅在出台《关于加强全省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吉人社办字〔2016〕44号)中提出,包括卫生人才在内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聘机制,引导激励专业技术人才扎根基层一线。2018年,省委、省政府在《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中明确提出,对医疗卫生人才,把会看病、看好病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重点评价其临床实践能力。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评价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2018年,省政府在《关于改革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57号)中又进一步明确提出,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学历要求放宽2年,允许中专学历人员申报正高级职称,对申报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免除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限制条件,论文、科研不再作为硬性要求。
(二)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结构比例。为拓宽基层卫生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吉政办发〔2018〕57号文件较大幅度提高了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一是将县(市)级公立医院专业技术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由1∶10∶50∶39调整为3∶16∶50∶31,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由10∶35∶55调整为14∶50∶36。二是规定岗位总量超过60个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1个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三是规定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可统筹调剂使用高级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四是对基层医疗机构招聘、引进的中、高级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增设相应级别临时岗位超岗聘用,逐步过渡消化。
三、关于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合理流动问题。
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人才合理流动,吉政办发〔2018〕57号文件明确提出三项措施。一是鼓励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到上级医疗机构进修和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将继续教育学分作为高级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二是落实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1年的政策。规定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或对口帮扶的医疗机构累计服务不少于1年。三是制定城市医生服务基层鼓励政策。城市医院医生累计服务基层满1年后,鼓励和支持其继续到基层或对口帮扶的医疗机构服务。在职称评聘中,将服务基层情况作为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同等条件下服务基层经历时间较长、业绩贡献突出及服务效果较好的人员优先评聘;对服务基层工作进行量化打分的,到县(市)级医疗机构服务的可按1.5倍计算工作量,到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医疗机构服务的可按2倍计算,到乡镇卫生院服务的可按2.5倍计算。
上述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为缓解基层卫生人才短缺问题提供了相关配套制度保障。特别是其中的许多政策条款含金量高、突破力度大,在全国都是少见的。但由于一些政策出台时间较短,加之各地情况不同,落实效果还不尽如人意。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和督促各地积极用活用好上述各项优惠政策,全力做好基层卫生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和激励等各项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事业的需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指导各地人社、卫生健康部门科学制定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招聘条件,创新招聘形式,增强单位用人自主权,大力引进所需人才,提高用人单位满意度。
二是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定制度,发挥基层工作导向,落实调整后的专业技术结构比例,提升卫生人才职业发展空间,调动各类卫生人才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三是持续盘活现有人才资源,激励基层卫生人才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卫生健康服务。
近日,就您在建议中提到的长白县卫生人才引进问题,我厅已与长白县人社局进行了专门沟通,提出了明确指导意见,帮助其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把握政策,促进各项政策尽快实施落地。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继续进行监督,提出宝贵意见。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20日
(联系人及电话:姜雪原 0431-88690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