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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3-11-01 12: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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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培训机构实行省级认定制度,省人社厅负责创业培训机构的审核认定和综合管理工作。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创业培训机构进行初审、申报和管理。 

  1、申请。由教育培训单位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成立创业培训机构的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关于申请成立创业培训机构的报告 

  (2)《创业培训机构申请认定表》(附件1); 

  (3)独立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4)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5)一年以上相关办学经历证明材料; 

  (6)培训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合法使用证明; 

  (7)授课教师及创业服务专家资质证明; 

  (8)教学实施大纲和教学讲义等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册。 

  2、预选。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接到教育培训单位申请报告后,按照申报认定条件严格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择优排序后上报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部门。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部门接到申请后,按照上述条件,根据《创业培训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附件2)进行筛选,淘汰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确定参加复审的培训机构,并形成认定报告,连同培训机构申报资料一并报省人社厅。 

  3、复审。省人社厅根据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组织创业培训管理人员、培训师及专家顾问对申报机构开展实地考察和复审,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进行打分。复审根据《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认定表》、《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书》进行。复审地点设在申请培训机构的办公地点,以便实地了解和考察该机构培训条件。 

  4、公布。省人社厅根据复审机构综合得分以及所在地区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布局情况,认定创业培训机构公示名单,并通过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一周,无异议的,发文进行公布,并颁发由省人社厅统一制作的创业培训机构牌匾。 

  5、备案。省人社厅将认定创业培训机构的文件及培训机构相关申报材料统一报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