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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8-07-10 13: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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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外出务工经商和人才流动中的党员越来越多。加强对外出党员的管理,使他们在流动中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是党支部书记要十分重视的一项工作。

  (1)党员长期外出,且有固定单位,时间在6个月以上,不能回原单位参加组织生活的,单位的党组织可将他们的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当地党组织的组织生活。

  (2)党员外出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原单位党组织可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到单位的党组织将其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过组织生活。

  (3)党员外出地点不固定,不能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时间在3个月以上者,应主动与原单位党组织保持经常联系,汇报外出情况,并按时交纳党费,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4)党员临时出差(3个月以内),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返回原单位后应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工作、学习、思想等情况。党组织要组织他们过组织生活,传达党内有关文件。

  (5)有3个人以上党员一起外出,可成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定期过组织生活。

  (6)持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同所到单位的党员一样,参加那里的组织生活,但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到单位建立临时性党组织的,他们在这些临时党组织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要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党支部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验证后应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组织,同时上报上级党组织备案。要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收缴他们的党费,并分配他们做适当工作,还要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中的有关内容。

  (据党建读物出版社《党支部书记实用手册》 来源:党建网微平台2018年6月6日)

  • 责任编辑: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