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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16-08-24 13: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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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化两个责任落实,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全厅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制度,现就健全完善反腐倡廉谈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本着对全省人社事业负责,对党员、干部职工负责的态度,坚持严管厚爱、治病救人,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原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对党员、干部职工出现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纠正,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深对党员、干部职工的全面了解,增强与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交流,强化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职工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二、谈话对象   廉政谈话对象包括,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所有党员、干部职工及借调人员。 

  三、谈话方式 

  谈话一般采用个别谈话的方式,对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采用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四、谈话内容 

  廉政谈话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针对不同对象,分类施策,坚持未病先防、小病早治、对症下药的原则,未雨绸缪、止于萌发,确保谈话取得有效管用的效果。 

  (一)任期满一年谈话。了解掌握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情况。处级领导干部要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各项纪律、加强作风建设、执行廉洁自律等规定作出承诺,确保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二)重要时间节点谈话。坚持在中秋、国庆、元旦、春节以及子女升学、就业等重要时间节点,充分利用厅内局域网、微信平台、QQ平台等多种形式,采取提前下发通知、集体谈话、个别谈话、集中授课等形式,对党员、干部职工进行廉政提醒教育。 

  (三)特殊关键时期谈话。对身处特殊时期或面临非正常情形的党员、干部职工,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被问责处理的,受到错告诬告应予澄清保护的及婚丧嫁娶等情况的党员、干部职工,进行朋友式、亲情式提醒谈话,教育引导他们正确对待监督、委屈和挫折。 

  (四)廉政风险“窗口期”谈话。对腐败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重要部位和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职工,不定期进行廉政提醒谈话。比如,在开展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社会保险经办、资金拨付、军转安置、职称评审、人事考试、劳动能力和职业鉴定、工伤认定、工程项目招投标等过程中各个环节、部位可能存在廉政风险隐患和问题的重点时段,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早研判、早预警、早谈话,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职工正确对待权力和利益,廉洁从政。 

  (五)提拔任用(交流)“双谈话”。对提拔或交流的干部实行任职前“双谈制”,即由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厅领导进行任职谈话,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对被谈话人进行综合评价,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对被谈话人正确履职提出明确要求。由驻厅纪检组长进行廉政谈话,并发给《党风廉政建设提醒函》,提出廉洁从政具体要求,教育引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六)专题谈话。通过专项治理等形式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对领导班子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谈话;对群众反映或在信访、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也要及时与相关党员、干部职工进行专题谈话。 

  (七)诫勉谈话。对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档次,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两个责任考核中被评为基本合格及以下档次,存在问题倾向、群众满意率比较低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八)谈话函询。对有群众反映但问题线索笼统的党员、干部职工实行谈话函询;对举报不实的及时给予澄清;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妥善处置、及时跟进;对函询答复没有问题但经核实后发现问题的,依纪从严处理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九)廉政勤政谈话。对工作态度消极、效率低下的;谎报成绩、隐瞒问题、欺骗领导和群众的;存在不遵守工作纪律,无故旷工和经常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在办公室上网玩游戏、购物、聊天等现象的;利用职务谋取私利,情节轻微的;参与或支持迷信、赌博活动的;有群众反映、信访举报的党员、干部职工进行廉政勤政谈话。 

  (十)批评与自我批评。各级党组织每年至少召开1次民主(组织)生活会,本着扯袖红脸出汗排毒的原则,谈心谈话推心置腹,对照检查触及灵魂,自我批评不顾面子,开展批评直奔主题。对反映领导班子成员存在问题的,必要时,可责令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谈话分工   (一)对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由厅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厅领导、驻厅纪检组(厅直属机关纪委)主要负责人或委托相关负责人进行。   (二)对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廉政谈话,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厅领导、驻厅纪检组(厅直属机关纪委)主要负责人或委托相关负责人进行。   (三)对正科级(含正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职工的廉政谈话,由厅机关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纪检委员进行。 

  六、谈话程序 

  (一)谈话前。将谈话主要内容事先通知被谈话人。 

  (二)谈话中如实填写谈话记录。 

  (三)谈话后。谈话人、被谈话人分别在谈话记录材料上签字,与日后形成的问题整改情况的材料一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驻厅纪检组(厅直属机关纪委)、各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负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七、谈话注意事项 

  (一)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与人为善,强化政策引导,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做到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防止简单粗暴。 

  (二)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组织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三)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接受谈话时,要主动接受提醒、诫勉教育,落实具体要求。 

  (四)对谈话人不正确履行谈话制度有关规定的,被谈话人可驻厅纪检组(厅直属机关纪委)提出申诉,但要保证反映的情况公正、客观、如实。 

  (五)廉政谈话情况须填写《廉政谈话记录表》(见附件),经签字、整理后存档。 

  (六)谈话后,被谈话人要根据自身情况和党组织的要求,自查自纠,确实存在不足和问题的,要以书面形式在两周内向党组织提交整改报告。驻厅纪检组(厅直属机关纪委)、各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实行台账式管理,跟踪督办。 

  附件:党员、干部职工廉政谈话记录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公务员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责任编辑:王京